发布时间:
2024-12-04
如对本条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过程中提交的企业承诺书、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
如对本条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您申请公开的企业承诺书(复印件)附后提供■■■★★。
二、您申请公开的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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