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2-04
四◆◆★■★、区政府办答复并公开政府信息并不是在诉讼中才进行的◆★★■,而是在刘某某、宋某某起诉前就已经答复并公开了政府信息◆◆。刘某某■★■■■◆、宋某某申请公开“某征收项目征地红线图”,起因是因为刘某某、宋某某认为其家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不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不同意征收其房屋◆★◆。在庭审中自述就该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提起了诉讼★★■★■★,其有关房屋应否被征收的问题★◆,可以在有关征收案件中提出◆★。在已经获取了与自家相关部分的征地红线图的情况下,仍对区政府办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对其实体权益没有意义,也浪费时间和经济成本。刘某某、宋某某认为其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不同意被征收★★◆■◆◆,应通过有关征收内容的案件解决纠纷。
刘某某和宋某某的房屋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对于案涉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原告房屋被纳入某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案涉征收项目的事实情况,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于2023年2月7日签收。原告以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依据,认为某区人民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机构为政府办公室■■★★■,但是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即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系某征收项目征地实施主体,亦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具有受理两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某区政府办作为某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针对两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现两名原告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区政府办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某区政府办对刘某某、宋某某的申请进行了答复,通过电子邮件向刘某某、宋某某发送了政府信息■■■★,并向其邮寄了涉及其房屋部分的征地红线图,从实体上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申请公开的“某征收项目征地红线图◆★★◆”,该红线图涉及吉化管廊建设详细位置信息◆■★◆★★,且该征收项目征收范围较广,沿线较长,涉及沿线居民众多,征地红线图中包括其他众多被征收人的信息,政府办只调取到涉及刘某某★■◆◆◆★、宋某某部分并向其公开,已经保障了刘某某、宋某某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从保障其合法权益与保护他人信息及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的角度◆■,政府办有针对性公开政府信息并无不当。据此★◆■◆,可以认定,政府办已经根据刘某某、宋某某的申请,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至于提出向其公开的征地红线图,没有抬头和名称★■■,未加盖任何政府公章■★,无法证明该红线图就是案涉项目的征地红线图的问题■◆。政府办在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其在相关部门调取的涉及刘某某◆◆◆、宋某某部分的征地红线图,那么政府办就能对该征地红线图真实性负责,对收到的政府信息有何异议,不是法院审理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内容,也不能以对收到的政府信息有异议为由,认为政府办没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继续要求政府办向其公开政府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刘某某、宋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某征收项目征地红线图◆◆”,所谓■◆■★◆■“征地红线图★★■■◆★”并不同于征收领域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审批文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等,并不在政府征收领域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标准目录中◆■◆★。本案中所谓的“某征收项目征地红线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不是由某区人民政府制作的,客观上这种材料都在相应的职能部门保存◆◆,某区人民政府并没有实际保存该信息材料◆◆■◆★。某区政府办在处理刘某某■★、宋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过程中,为尽可能的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自行向保存所谓■◆◆★★■“征地红线图★★”的部门调取该信息◆◆■,某区政府办的做法并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某区政府办因需要向其他部门调取政府信息,未能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答复★◆■◆★,但仅延期5日,延长期限没有超过20日,故某区政府办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某区政府办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延期答复情况,但其没有依法告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确有不当之处★■◆。鉴于政府办为申请人调取相应的政府信息需要合理时间,需要延长答复期限但没有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瑕疵★◆,但不能以此认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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